天天日报丨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资料图】

基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相关案例

2011年11月22日,赵某友与陈某坤签订《合资建房合同》,双方约定由赵某友出资,陈某坤提供建房宅基地,2012年4月24日,经陈某坤申请该建房获得审批。房屋建成后,双方对建成的房屋进行了分配,约定第三层属于赵某友。2015年12月22日,因陈某坤将自己的房子卖掉,没有居住的地方,便与赵某友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坤租用赵某友的三楼进行居住,每月租房费用共计300元。合同签订后,三楼房屋由陈某坤居住使用至今。后因陈某坤长期拒付租金,占用房屋,赵某友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坤搬离房屋,支付拖欠费用,陈某坤辩称土地是自己的土地上的房子当然也是自己的。法院认为涉案房子是赵某友和陈某坤合法建立的,双方对房子享有所有权,又依据双方签订的《住房合同》支持了赵某友的诉求。

法官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上述案例中赵某友与陈某坤在建房获得审批后,双方对建造的房屋进行了分配,约定三层属于赵某友,故赵某友便享有对第三层房屋享有所有权。其后赵某友在陈某坤无房居住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的第三层租给了陈某坤,双方的租赁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当陈某坤占用赵某友房屋拒不搬出的时候,赵某友向法院请求要求陈某坤搬离房屋支付房租得到法院的支持合理合法。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标签:

X
X

Copyright ©  2015-2022 亚太信息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0036824号-11   联系邮箱: 562 66 29@qq.com